甚麼是不禮讓行人?處罰的規定是甚麼?

立法院會2023年4月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6000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只要是不停讓行人、拒絕攔檢稽查和逃逸、一般道路裝載散落物掉落等6項違規,除罰款外,將強制接受道安講習,新制在2023年6月30日上路實施。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對未禮讓行人之違規,汽車駕駛人加重處罰至6,000元,機車駕駛人1年內有2次以上未停讓行人者,也加重處罰至6,000元;併記違規點數3點(1年內記達12點者,吊扣駕照2個月),還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當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線時,車輛即應暫停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穿越,並且以車輛前端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3公尺做為違規取締基準;又如果路口有學校導護志工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汽機車應立即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路口,藉由車輛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的動作,以提升行人的路口穿越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點開看法條,粗斜文字是重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駕駛人應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如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

警察扮演民眾檢舉來逕行舉發,是規避攔停要件的違法舉發!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民眾對於違反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或第3項行為的違規人,可以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但是,依照前面的規定違規民眾可以檢舉,民眾檢舉才能逕行舉發,但是如果身為警察,舉發一定要攔停,不能扮演民眾檢舉之後來逕行舉發,否則就是警察為了規避攔停(攔截製單舉發)所做出來的違法舉發!即使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逕行舉發,舉發的警察人員也應該要說明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的理由並提出佐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點開看法條,粗斜文字是重點!)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款。
二、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三、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四、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五、第四十二條。
六、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或第三項。
八、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十、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一、第四十九條。
十二、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三款。
十三、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四、第五十四條。
十五、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十六、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七、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八、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點開看法條,粗斜文字是重點!)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結論:警察依法執法,不應為了績效違法舉發。

警察是社會維護秩序的守護者,警察的社會角色是確保公民的安全、執行法律、維護社會的秩序。然而,有時候,警察也會面臨到壓力,特別是來自於績效壓力。績效壓力可以是一個難以應對的問題,當警察因為績效壓力而違法取締違規時,這不僅損害了他們自己的專業聲譽,也威脅到社會的公信力和正義。

績效壓力是一種根植於許多職業領域的現象,但對於警察來說,這種壓力可能更為嚴重。警察的工作通常與各種指標和數據相關,例如逮捕人數、交通違規舉發或處理數量,為了達到這些指標,一些警察可能感到被迫執行不當的行為,例如違法舉發、違法搜查、濫用權力,或者過度使用武力,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和道德規範,也嚴重損害了警察的公信力與信譽。

警察因為績效壓力而違法取締違規的情況可能引起多重問題。首先,它可能導致無辜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當警察感到壓力去達到一定的逮捕數目或舉發數量時,他們可能會將注意力放在數據上,進而導致不當處理、錯誤裁罰、違法逮捕甚至冤獄,讓無辜民眾付出時間、金錢或者自由的代價。

其次,警察因為績效壓力而違法取締違規,也損害了警察機關的專業聲譽。當警察被揭露違法行為時,這樣的事件會引起公眾的質疑和不信任,使得警察機關難以維護社會的法律和秩序。此外,它也損害了那些盡職盡責且遵守法律的警察的形象。

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減輕警察的績效壓力,以確保他們能夠專注於執行法律而不是達到指標。這可能包括提供更好的培訓,強調尊重人權和尊重法律,以及建立更透明的監督機制,以確保警察的行為受到監督和紀律。同時,也應該支持警察,使他們能夠處理壓力,找到適當的方法來應對挑戰,而不是將這些挑戰轉嫁給無辜的人。

績效壓力對於警察和社會都是一個嚴峻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以確保警察能夠履行他們的職責,而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而違法取締違規。這樣可以確保社會的安全和公平,維護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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