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九二共識1
民國76年(1987)7月15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解除臺澎地區戒嚴,11月2日開放臺灣居民赴大陸探親,以積極與務實的態度推動兩岸民間交流,兩岸關係乃進入一個新階段。民國80年(1991)5月1日,政府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不再視中共為叛亂組織。為因應兩岸關係發展衍生的問題,民國80年(1991)1月28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正式成立;同年3月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掛牌運作,成為唯一政府授權處理兩岸間涉及公權力事務的民間團體,也開啟兩岸當局自民國38年(1949)以來雙方正式但間接的接觸。
為了兩岸文書驗證等事宜,海基會於民國81年(1992)10月與大陸在香港展開協商。由於大陸方面提出「一個中國」政治性議題,而無法獲得具體結果,我方於民國81年(1992)11月3日建議雙方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達。至於口頭聲明的具體內容,我方依民國81年(1992)8月1日李總統登輝主持之國統會及其通過的「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決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 為基礎;當時向大陸表述方案的內容為:「⋯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

民國81年(1992)11月3日,大陸海協會來電、11月16日又正式來函均表示,對於海基會提出「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表示「充分尊重並接受」;即兩會對「一個中國」涵義有不同的認知,雙方可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不同立場。陸委會前主委蘇起以「九二共識」精簡「一中各表」意涵
陸委會前主委蘇起於民國89年(2000)4月28日提出「九二共識」這四個字,用來概括「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意涵,此即為「九二共識」名詞的由來。後來,大陸方面也開始使用「九二共識」這個名詞,並從「十八大」起將「九二共識」正式列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因此,「九二共識」的名稱雖是蘇前主委在民國89年(2000)4月所提出,但「九二共識」的內容早在民國81年(1992)11月即已存立。
民國81年(1992)兩岸共識存在的事實,民進黨執政初期也曾承認並接受「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民國89年(2000)6月26日,陳總統水扁接見美國「亞洲基金會」傅勒會長時表示,「新政府願意接受海基、海協兩會之前會談的共識,那就是『一個中國、各自表述』」。隔日,時任陸委會主委的蔡英文表示,「對於『一個中國』問題的爭議,兩岸願意以口頭『各自表述』來處理,各說各話最終成為兩岸共識的實際過程。所謂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就是中華民國描述此一過程的用語」。
從九二共識來看統獨及兩岸關係
九二共識中,「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重「一個中國」,中華民國著重「各自表述」,本文認為:前者最終目標是統一,後者則是以拖待變。很明顯,九二共識並未提到有關獨立的想法或觀點。然而,中華民國是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的獨立國家,「各自表述」提供了部分的解釋空間,所謂的兩國論或者特殊國與國,都是在之後衍生的解釋。
統一與獨立,馬英九任職總統時期用「不統,不獨,不武」來說明這種狀態,因此在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目前多了「維持現狀」。維持現狀,對中國而言,既不是和平統一也不是武力統一,而是兩岸進展僵局,所以,從中國或共產黨角度來揣摩對我國相關政黨的看法,國民黨和中路線可走和平統一,民進黨抗中路線可走武力統一路線,只有維持現狀會處於被動,目前,維持現狀由新崛起的民眾黨作為該黨兩岸方向。

1992年鄧小平南巡,當時已87歲,為改革開放清除障礙,「不管黑貓、白貓,會捉老鼠就是好貓(坊稱《好貓論》)。」,成為當年南巡的重要講話。現在,統一有兩種,和平統一或是武力統一,只要能統一就是好政策。以目前兩岸政治與軍事現況,獨立可能引發武力統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共產黨觀點,只要能統一,和平統一或是武力統一都能成為選項,當然,和平統一會是比武力統一更好的選擇,但是在逼不得已(獨立)或者是長期毫無進展(維持現狀)的情況相較下,都是達到統一最終目標前二佳的優選。
兩岸大憲章
值得注意的是,九二共識仍然是一個敏感和爭議性的議題。在台灣,有些政黨和人士對九二共識持保留態度,認為這可能影響台灣的主權和現狀,因此,九二共識的未來在兩岸關係中仍然存在不確定性,需要進一步的政治和外交努力來解決分歧。

個人認為,兩岸分治是事實,但終究得要結束,為兩岸的政治、經濟、文化、法治和社會工作,確保兩岸利益得到妥善平衡,同時促進國家和諧發展,制定一部統一的憲法或基本法,以明確規定兩岸的體制、權利和義務,兩岸大憲章,或許是未來終結九二共識或統獨爭議的最佳方法:
協商和共識
大憲章的制定通常需要各方的協商和共識。兩岸不同地域、不同族群和不同政治實體之間可能存在複雜的歷史、文化和政治差異。在制定大憲章時,必須尋求各方的意見,並努力達成共識,以確保憲法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保障多元文化和地方特色
在大憲章中應充分考慮多元文化和地方特色,以確保各地區的文化、語言和習俗得到適當的尊重和保護。這有助於減少區域間的不平等感,促進全國的和諧。
民主和法治原則
大憲章應強調民主和法治的原則,確保兩岸治理體制是公正、透明和有法可依的。這需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司法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適應變遷和發展
大憲章應該具有靈活性,能夠適應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遷。這可能需要定期的修改機制,以確保憲章仍然符合兩岸實際情況和需求。
國家認同和合作
在制定大憲章時,需要考慮國際社會的認同和合作。建立國際性的法治和人權標準,有助於提高國家在國際上的聲望,並促進與其他國家的穩定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