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叫黃牛?
過去,被稱為「老黃牛」則是很高的褒揚,表示其具有任勞任怨、勤勤懇懇等優良品德。如今,黃牛肉成了餐桌上的佳肴,菜市場上的攤販也會很「體貼」地告訴顧客「今天是黃牛肉」,價錢自然隨「黃」而高。在舊社會拉車的車伕穿著黃馬甲,因為價錢便宜,人們出行一般都選這種車,稱這種車為「黃牛」車。後來,火車,輪船,飛機出現,但是票難買,拉車的車夫們因為經常在火車站、汽車站跑,和車站賣票的混熟了,有的出行人就找他們幫忙買票,車夫們也能得到一定小費。後來,一說買票人們就找「黃牛」。慢慢的,黃牛販票發展成為一個職業,背離開始初衷,不再是順便幫忙買,收取應得的報酬,而是以此為職業,採用不正當方法「壟斷」車票,高價賣給需要的人,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處罰黃牛的法規有哪些?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該規定中的「運輸」,是指台鐵、高鐵等大眾交通運輸,而「遊樂票券」部分,則包含了遊樂園門票、演唱會門票等等票券。如果一開始購買運輸票或是遊樂券(例如演唱會門票)就不是為了自己使用,並且轉售圖利的話,就是俗稱的黃牛票。由於黃牛票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
鐵路法第65條第1項

如果販售的是高鐵票、臺鐵票,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所以另外有鐵路法更高額罰鍰的規定。訂購高鐵、臺鐵車票,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可依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罰鍰金額依照每張車票價格的5~30倍計算,目的是為了用高倍數的罰鍰,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
文創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
藝文表演票券,指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另因藝文表演票券有一定時間、獨家供給且數量限制之特性,於熱門場次常有票券供不應求之情形,文創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規定,僅就文化創意產業之藝文表演票券做規範。
而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而現行之社會秩序維護法雖有對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行為之行政罰,惟罰則過輕,難以遏止藝文表演票券黃牛暴利行為,因此,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並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納入販售金額計算,另外,考量黄牛之不法所得為額暴利,故處以10至50倍罰鍰罰之。

此外,現在藝文表演票券多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黄牛常利用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或以外掛程式,如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影響一般民眾公平機會購票權益。惟以電腦程式購票,以不正方式增加購票速度,類似以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侵害一般民眾公平取得票券之機會。因此修法後也做規範,祭出刑罰。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目前詐騙盛行,歹徒看準粉絲急於追星的心態,會在網路上偽稱其有買到票,藉口時間無法配合或臨時有事而出售,實際上根本沒有票券在手,此時粉絲們很容易受騙而當冤大頭。而在網路上對不特定人散布此類詐騙訊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加重詐欺罪,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罰金。

用人頭方式取得黃牛票有刑事責任嗎?
如果冒用他人身分(包括虛擬身分)訂購票券,不論是手動輸入或利用外掛電腦程式,這種排擠正當訂票、破壞網路活動互信基礎的行為,可能還會另外涉及刑法的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為了保障全民公平使用大眾運輸資源的利益,針對冒用他人身分取得高鐵、臺鐵票的行為,在鐵路法也有特別規定:用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取得取票憑證,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